今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公告稱,發改委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決定從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通知》規定,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外,對其他藥品政府定價均予以取消,不再實行最高零售限價管理,按照分類管理原則,通過不同的方式由市場形成價格。其中:(一)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通過制定醫保支付標準探索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二)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通過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形成價格;(三)醫保目錄外的血液制品、國家統一采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采購或談判形成價格。其他原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繼續由生產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價格。
《通知》強調,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必須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兩只手”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同時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有關部門都要切實履行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后,要做好與藥品采購、醫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銜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監管。按照“統籌考慮、穩步推進”的要求,《通知》重點從完善藥品采購機制、強化醫保控費作用、強化醫療行為和價格行為監管等方面,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以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形成。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采購,并調動多方參與積極性,促進市場競爭,合理確定藥品采購價格;同時加強醫療機構診療行為監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過度檢查和治療。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做好醫保、招標采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主動降低采購價格。價格主管部門要健全價格監測體系,強化藥品價格行為監管,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建立評估機制,密切關注改革后藥品價格和醫藥費用變化情況,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解決措施;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并非放棄監管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并不是放棄政府對藥價的監管。有關部門將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采取綜合監管措施,保證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同時,要強化價格行為監管,價格主管部門要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重點監測競爭不充分藥品的價格行為,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負責人介紹,從國外情況看,絕大部分國家對藥品價格都進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限制市場銷售價格,采取這類方式的主要是社會醫保體系尚不成熟的國家或沒有實行單一社會醫保體系的國家。另一類是不直接限制市場交易價格,通過強化醫保、采購和價格行為等綜合監管,引導藥品市場價格合理形成,采取這類方式的主要是社會醫保體系相對成熟統一的國家和地區。這種方式已經逐漸成為主流。
發改委:絕大部分藥品價格不漲
從國外情況看,絕大部分國家對藥品價格都進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限制市場銷售價格,采取這類方式的主要是社會醫保體系尚不成熟的國家或沒有實行單一社會醫保體系的國家。另一類是不直接限制市場交易價格,通過強化醫保、采購和價格行為等綜合監管,引導藥品市場價格合理形成,采取這類方式的主要是社會醫保體系相對成熟統一的國家和地區。這種方式已經逐漸成為主流。
國家發改委指出,我國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并不是放棄政府對藥價的監管。有關部門將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采取綜合監管措施,保證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一是完善藥品采購機制。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采購,充分調動多方參與積極性,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二是強化醫保控費作用。醫保部門要研究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做好醫保、招標采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合理確定采購價格。三是加強醫療行為監管。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過度檢查和診療,強化醫藥費用控制。四是強化價格行為監管。價格主管部門要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重點監測競爭不充分藥品的價格行為,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有關負責人強調,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后,由于有招標采購機制的約束,醫院銷售的藥品價格會保持基本穩定。但不排除部分藥品價格因成本、市場供求變化等因素會有所變動,絕大部分藥品市場交易價格不會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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